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延市检一部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现住湖北省孝感市**府**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7月19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延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21日补查重报。
吉林省延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与颜某某(已起诉)于2020年04月08日至2020年07月18日期间,在湖南省长沙市**区**栋**单元**室内,利用电脑登录**APP的客服账号,为平台提供给玩家介绍app内各种赌博的玩法、监督参赌人员有作弊行为等帮助,至今非法获利27500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省延吉市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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