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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开设赌场)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芙检公诉刑不诉〔2019〕170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甲(曾用名:贺某乙),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1211988********,湖南省长沙县人,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为湖南省长沙县**镇**村**组**号,住湖南省长沙县**镇**村**组**号。2014年3月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被耒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8年11月2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审查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张义泉在长沙市火车站附近购置了两台电游赌博机(苹果机,每台能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并将该两台电游赌博机放置在长沙市芙蓉区登隆街57号“金华生鲜超市”内供顾客赌博。张义泉与“金华生鲜超市”的老板李天锡、刘杰约定赌博机的收益按照四六比例分成。李天锡、刘杰负责为赌客收钱上分、下分退钱。张义泉还委托被不起诉人贺某甲对赌博机进行日常管理,不定期到“金华生鲜超市”收钱、分成。

2018年9月10日,公安民警在“金华生鲜超市”内查获上述两台电游赌博机,并将李天锡抓获归案;2018年9月11日将刘杰抓获归案;2018年11月20日贺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4月11日将张义泉抓获归案。

经查,“金华生鲜超市”内设置的两台电游赌博机距离东茅街小学仅百余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贺某甲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扣押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记账单、赌博机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方位示意图等物证、书证;2.鉴定意见;3.辨认笔录;4.证人刘某某、郑某某、葛某某的证言;5.被不起诉人贺某甲及同案人员张义泉、李天锡、刘杰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贺某甲伙同他人利用电游赌博机开设赌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从中营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贺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2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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