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31971********,汉族,小学文化,建筑包工头,户籍地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乡***村*组,现住址佛山市高明区**镇**村**房。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3月1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在2016年8月份,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将从贵州**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公司)承包的佛山市高明区***二期****栋及地下室的外墙装饰工程项目的外墙粉刷部分交由陈某某班组施工,陈某某班组共13名工人于2017年4月份左右对该外墙粉刷工程完工。完工后,贵州**公司于2017年8月份之前,已将该外墙粉刷工程的所有工程款(含工人工资)共计328608元足额支付给了被不起诉人贺某某。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收到上述工程款后,将应支付陈某某班组共13名工人剩余的14.5万元工资长期拖欠而不支付。从2017年至2019年6月,被不起诉人贺某某辗转逃匿广州、佛山南海区等地做工,高明区**局依法多次通过网上公告、现场通告、手机短信的被不起诉人贺某某送达责令通知,限期依法结清工人工资,但期限已过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没有配合处理,也没有支付工人工资。2019年6月6日,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立案侦查。2019年6月19日,经佛山市高明区**局等部门的协调,在陈某某班组工人愿意少收取1.5万元工资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贺某某从贵州**公司借款13万元付清陈某某班组共13名工人被拖欠的工资。
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贺某某证实,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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