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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公诉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04221962********,汉族,高中文化,职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乡**村**组7-08,现住衡南县**路**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6年4月29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13日经本院审查对其不批准逮捕,同日由新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荣杰,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永州市新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本案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2020年8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2月份,同案犯黄某某以出资挂靠和伪造公章的方式,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为法定代表人的衡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先后承包了新田县润驰绿洲小区1、2、4、5、7、10号楼的工程建设,工程完工后共拖欠余某某、谭某某、沈某某等100余名民工自2013年开工至2016年1月以来工资80万余元。2016年1月,新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先后给贺某某、黄某某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贺某某、黄某某仍置之不理,拒不支付民工工资。2016年4月28日,贺某某被抓获归案,贺某某付清了他与黄某某共同拖欠的民工工资809049元。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对自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起诉前主动支付完毕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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