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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郴苏检刑检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郴州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监事,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现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栋**。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逮捕;同年5月19日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7月9日至同年8月3日、自2020年9月3日至2020年9月30日)。

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1月22日15时许,郴州市苏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移送案件称:2020年1月9日,李某甲、曾某等人到郴州市苏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郴州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其84名劳动者工资共一百六十九万六千五百七十二元(小写金额1696572元),经郴州市苏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该公司法人郑某某拒不支付。2020年3月31日,办案民警电话通知郑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讯问,郑某某对自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约140万元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公司还有四名股东分别为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和李某乙、罗某某、邓某某。2020年4月13日,郴州市苏仙区劳动监察大队组织协调后,贺某某和李某乙、罗某某、邓某某仍然未支付公司员工的劳动报酬。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贺某某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实施了逃匿、转移财产等行为或是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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