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诉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公民身份号码430321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湘潭县排**乡**村**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3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0日被逮捕,同年8月16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2020年1月26日、2020年4月10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年初,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应谭某某请求,将其个人身份信息借给对方用于注册公司,办理对公账户、银行卡等,对方按每月3000元报酬向其支付报酬。贺某某放任其一张光大银行卡被谭某某、周某某等用于接收、转移被害人张某某、吴某某等人被骗所支付的钱款共计565498元。

本院认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油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