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甲,女,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5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东阿县**街道**村**号,现住该村。2020年7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东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9月29日本院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10月29日东阿县公安局再次移送。
东阿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4月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贺某甲去东阿县**镇**村接其兄贺某丙回家的过程中与其妹贺某乙发生争执,贺某甲头部受伤,后经东阿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伤情为轻微伤。同年4月14日上午8时许,贺某甲带领其丈夫李某甲、李某甲弟弟李某乙、儿子李某丙、李某丁乘坐两台车再次到**村去接其兄,强行将贺某丙接走。期间贺某甲、李某丙、李某丁同贺某乙发生拉扯,在拉扯过程中被不起诉人贺某甲在背后用脚踹贺某乙后腰一脚,致使贺某乙腰部受伤,经东阿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贺某乙的伤情属于轻伤一级。经本院审查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东阿县公安再次起诉后,本院仍然认为东阿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当时现场共有四人,分别是被害人贺某乙,被不起诉人贺某甲及其两个儿子李某丙和李某丁,贺某甲供认其踹贺某乙一脚,贺某乙陈述其腰部受伤系李某丙所致,双方各执一词,均无其他证据印证。李某丙和李某丁均证实其同母亲贺某甲都没有用脚踹贺某乙。具体是谁踹的贺某乙这一脚,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现有证据只能认定贺某乙受伤,但不能确定被不起诉人贺某甲构成犯罪。2020年9月11日,贺某甲与贺某乙达成刑事谅解,一次性赔偿贺某乙150000元人民币。本院退回补充侦查,要求侦查机关对贺某乙身上脚印同贺某甲、李某丙、李某丁足印进行比对。东阿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认为经对检材初步检查,不具备同一认定条件,未予受理。本院认为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贺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聊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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