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82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住榆树市**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11月30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8日被榆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轻伤)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于2020年10月2日上午11时许,在榆树市**镇**村贺某某自家屋内用右手假肢将张某某面部打伤,经鉴定张某某为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但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无前科劣迹,鉴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榆树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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