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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诉刑不诉〔2019〕39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女,1949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021949 ********,回族,文盲,退休工人,住址及户籍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小区****室。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8月16日、10月31日两次将案件退回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补充侦查,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分别于2019年9月16日、11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分别于2019年8月4日、2019年10月16日,两次决定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8月28日23时许,杨某某(肢体残疾叁级)与邻居贺某某在清江浦区**小区内,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双方发生撕打,期间贺某某推了杨某某肩膀处一下,致杨某某被推朝后退的过程中左脚受伤。经鉴定,杨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有推杨某某肩膀的行为,不能证实贺某某与杨某某有肢体接触,不能证实被不起诉人贺某某行为当时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经两次补充侦查仍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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