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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故意伤害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刑检刑不诉〔2019〕167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村**村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1日晚上,被不起诉人贺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巷**号麻将馆打麻将时发生口角。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即拳击李某某的头、脸部,致使李某某双侧鼻骨骨折。经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贺某某赔偿李某某人民币42,800元,

与李某某达成了和解,取得了李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具有坦白、初犯、偶犯情节,又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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