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佳县检刑不诉〔2023〕27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962********,*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佳县**镇**村。现住佳县**镇**村**号。2023年10月3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8月22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在佳县**镇收蝎子时,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口角,随后撕扯,贺某某用电子称盖子打伤李某某的左手。后经陕西省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左桡骨骨折符合轻伤二级。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李某某对被不起诉人贺对信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榆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佳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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