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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87********,汉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遂宁市安居区**镇**村**号,住遂宁市船山区**栋**楼**号。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遂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5日下午,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到位于遂宁市船山区**镇场镇唐某某家中收取运费。双方在交涉过程中,发生抓扯继而发生打斗。在打斗中,被不起诉人贺某某从现场抓取一根木棒将唐某某头部打伤。事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经遂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唐某某的伤情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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