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润检四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281968********, 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瓦工,住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路**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6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上午,被不起诉人贺某某与妻子到镇江市润州区**小区**栋**室**公司内,向被害人刘某某讨要所欠工程装修款,因双方言语不合发生口角并相互扭打,后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用拳头击打被害人刘某某左肋部,致使被害人刘某某左侧第3、4肋骨骨折,经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和被害人签署了《刑事和解协议书》,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自愿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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