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资检公诉刑不诉〔2019〕53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70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文昌**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2019年2月25日批准于次日被资兴市公安局逮捕,于2019年3月26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18日,雷某某在资兴市清江镇收购了一批东江湖蜜桔,并通过***物流信息部何某甲联系到被不起诉人贺某某驾驶的冷藏货车(车牌号:辽GH****)。随后,贺某某与何某甲签订了运输合同,约定由贺某某将一车东江湖蜜桔运往浙江省嘉兴市,运费为4300元(货到支付运费)。10月19日16时许,贺某某驾车来到浙江省嘉兴市附近(未到嘉兴境内)一高速公路服务区,经电话联系接货人何某乙后,何某乙告知贺某某晚上无法安排卸货。贺某某以需要发车制冷为由,要求何某乙支付费用400元,何某乙同意支付200元后,贺某某又表示辽GH****的车主魏某某(另案处理)要求支付900元费用,何某乙未答应。随后,魏某某指示贺某某直接将货车往北方开且未告知接货方,贺某某还拒接接货方电话。10月20日,何某甲等人通过物流APP平台货车定位系统发现贺某某已驾车驶离浙江省1000余公里。之后,贺某某与魏某某以该车货物做要挟向何某甲等人勒索13000元,何某甲同意了。但随后贺某某与魏某某又以该车货物做要挟向何某甲等人勒索15000元,何某甲未同意。10月21日,贺某某与魏某某再次以该车货物做要挟向何某甲等人勒索25000元,何某甲仍未同意。10月22日凌晨,贺某某与魏某某两人在沈阳市**区***水果市场内将该车东江湖蜜桔变卖,得款39000余元,贺某某分得19000元,魏某某分得15000元。2019年2月14日,经资兴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东江蜜桔价值70000元。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贺某某与魏某某共赔偿了被害人1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犯罪未遂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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