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潍高新检公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31989********,汉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住山东省潍坊高新区金华**号楼**单元**号。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9日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5月11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8日被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8月8日移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次日告知了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9月4日由寒亭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至我院,我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16年7月29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介绍山东恒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树超到潍坊联通公司找陈超办理金融担保无预存赠机业务,2016年9月6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用张树超公司资质私自办理手机17部,潍坊联通公司业务经理陈超只给了贺某某11部手机,因为临沂兰山法院判罚金数额提高,为凑齐罚金贺某某把手机卖掉交了法院的罚金,过后贺某某赔偿了联通公司54434.42元,获得了该公司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合同诈骗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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