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435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洪洞县,住****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洪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2020年1月21日被洪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果梅,系山西天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凌晨02时许,被不起诉人贺某某与董某某二人在洪洞城内莲花城一烧烤摊位上吃饭,因喝酒一事发生争吵,进而发生争执;在争执中,贺某某用塑料椅子将董某某的眼部打伤。2019年11月19日,经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董某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案发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贺某某家属赔偿董某某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60000元,董某某表示谅解贺某某的行为。
本院认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董某某的谅解,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洪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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