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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涉嫌盗窃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30726********181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石门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26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月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1日晚至次日凌晨间,被不起诉人贺某某从石门县**街道**网咖准备步行至石门县**街找吃的,走至石门县**街道**巷转盘方向的“丁”字路拐角处,见路边停放着一辆电动车,贺某某以为电动车前面储物箱内放置的一笔记本是钱便上前查看,并用手在储物箱内摸到该电动车钥匙,便用钥匙启动电动车将其盗走。经石门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于2020年8月22日的市场价格为285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已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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