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063X,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街道**村委会**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狩猎罪,经丰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6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日一次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于2020年8月20日二次补查重报。
丰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7月至9月之间,犯罪嫌疑人贺某某利用其自己购买的3副粘网在自家田埂上捕获野生鸟类共23只,并食用或出售。上述事实有犯罪嫌疑人供述、现场勘验笔录和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贺某某对以上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犯罪嫌疑人贺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非法狩猎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丰城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有只能证明犯罪嫌疑人贺某某有非法狩猎行为,不足以证实其构成非法狩猎罪。通过对全案证据情况的总结与评价,无法得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结论。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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