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恩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160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5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住所地湖北恩施市**乡**村**组**号。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24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农历3月至8月,被不起诉人贺某某以维修住房为名,在未征得本村山林承包人李某某同意情况下,先后采伐其承包的林地(小地名:***)杉树32株。经恩施市林业局认定,贺某某采伐林木计立木蓄积4.0582立方米。
本院认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恩施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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