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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盗窃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虎检诉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贺某某,女,1960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11196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苏州市虎丘区**新苑****室。被不起诉贺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7日由本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在苏州市虎丘区**街**号**面馆大厅桌上窃得被害人杨某某价值人民币2200元iphoneX 手机1部。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出赃物,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照片);

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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