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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盗窃案)_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811997********,汉族,中专文化,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住四川省华蓥市**大道**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华蓥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8日被四川省华蓥市公安局双河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华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5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贺某某路过华蓥市广华大道二段6号工人新村11栋楼下的电瓶车充电处,见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川XC8*****的白色百佳牌电瓶车未拔钥匙,随后贺某某将该电瓶车盗走并停放在工人新村地下停车库负一楼。经华蓥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电瓶车市场价格为2254元。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被盗车辆已经退还被害人,被不起诉人现已经取得了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谅解。另查明: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社区表现良好。

本院认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华蓥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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