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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德检刑不诉〔2020〕620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82********,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合江县人,家住浙江省德清县**镇**村**号。2020年8月14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初某日晚,被不起诉人贺某某至德清县**镇**被害人许某某虾塘,秘密窃得该被害人青虾9斤,价值人民币189元,后逃离现场并销赃。

2.2020年4月底某日晚,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德清县**镇**被害人于某某虾塘,秘密窃得该被害人放置于虾塘边三轮车上的青虾14斤,价值人民币294元,后逃离现场并销赃。

3.2020年5月上旬某日晚,被不起诉人贺某某至德清县**镇**村被害人嵇某某虾塘,秘密窃得该被害人青虾9斤,价值人民币189元,后逃离现场并销赃。

4.2020年5月下旬某日晚,被不起诉人贺某某至德清县**镇**村**被害人徐某某虾塘,秘密窃得该被害人放置于虾塘边三轮车上的青虾15斤,价值人民币315元,后逃离现场并销赃。

5.2020年5月下旬某日晚,被不起诉人贺某某至德清县**镇**村**被害人胡某某虾塘,秘密窃得该被害人青虾7斤,价值人民币147元,随即被该被害人当场发现,而未能得逞。

综上,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共盗窃作案5起,窃得青虾总计价值人民币1134元,其中第5起系未遂。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贺某某亲属已赔偿各相关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987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前科查询、归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嵇某某、许某某、于某某、胡某某、徐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的供述;

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5.现场照片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之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赔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且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清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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