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刑检刑不诉〔2019〕84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2197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里**街道**街**号**号,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8月13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6月14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长沙市芙蓉区五里**街道**街**号**号。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14日告知被害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8月0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社区**栋楼下,见被害人赵某某价值人民币4018元的红色轻捷牌ZME4552型电动车停放在**栋楼下,电动车钥匙插在电动车上,遂将电动车盗走藏匿在长沙市雨花区**巷**宿舍4栋楼下。2018年8月6日,公安民警在**宿舍4栋楼下找到电动车并发还被害人。
2018年8月8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投案自首,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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