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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聚众斗殴案)_贡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贡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贡检公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681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镇**村**组**号,住贡觉县**路**宾馆。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贡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贡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1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20日,贡觉县**镇**村村名代表与**公司就涉及越界采挖砂石问题在施工地项目部在交通局等单位代表的召集主持下进行协商,后因协商未果决定选取双方代表前往县城进一步协商。驾车前往县城协调的施工方经理廖某某与留在工地上的村村长曲某某在**村施工地三岔路口发生抓扯,得知廖某某与曲某某发生争执情况的罗某甲、巍某某  (在逃)、罗某乙、向某某(另案处理)赶往争执发生地,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则前往项目部叫人,后听到叫喊的付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闻声赶往聚集地,在场的数十余名施工人员将曲某某围堵追赶,在**村“比巴冲”(户名)打青稞的达某某、泽某某、益某某、次某某、其某某、吉某某(另案处理)看到村长曲某某被围堵后赶往现场,在赶往聚集地时与得知此情况的多某某(另案处理)在路上相遇后共同叫喊着前往工人聚集地。后双方对峙,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拿出手机欲拍摄对峙现场,多某某为阻止拍摄推倒贺某某,贺某某的男朋友罗某甲见状后,向在场的人叫喊着“打、打”,故而发生聚众打斗。此次打斗,参与人数众多、场面混乱,造成双方多人受伤送医治疗。

经鉴定,施工方巫某某为轻伤一级,伤残等级为八级;罗某甲为轻伤二级;廖某某为轻伤二级;付某某为轻伤二级;沈某某为轻伤二级;罗某乙为轻微伤;村民方多某某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贺某某的上述行为,应当认定为聚众斗殴的一般参与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贡觉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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