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19〕566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4021982********,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路**号**栋**单元**房。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6年6月2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余某某,广东嘉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月5日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于2019年9月30日撤回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14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珠海市**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与苏某某(珠海市**健康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签订《房地产项目转让框架协议》,将珠海市**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集团)位于珠海市香洲区**路**号**科技工业园**号地块上的厂房转让给珠海市**健康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2015年12月16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为阻止**公司将上述合同标的过户,在其债权人彭某某、尚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制作《借款合同》《债权转让承诺书》《债权转让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和《律师委托书》等文件并假冒相关权利人签名,到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以尚某某的名义起诉自己,要求偿还债务100万元及利息,并申请法院对**集团的厂房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法院裁定查封上述合同标的房产。被不起诉人贺某某还为原告尚某某聘请律师代理该案件,并由其女友支付1.5万元律师费。
2016年5月3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认定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的行为违背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导致法院耗费大量司法资源调查取证、多次举行听证及询问笔录,已严重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性质恶劣,情节较为严重,对其罚款人民币十万元。
本院认为,贺某某的上述行为虽违背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但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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