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
吴忠市同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同检一部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11999********,汉族,系湖南**在读**,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区,住湖南省娄底市**区**乡**村**组**号。2020年08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同心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09月18日,被同心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历春,宁夏天纪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同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初,犯罪嫌疑人曾某某在湖南省涟源市金石镇找到犯罪嫌疑人曾某甲,让犯罪嫌疑人曾某甲找一名学生办理银行卡、手机卡及注册一个微信,交到自己手中用于实施诈骗,犯罪嫌疑人曾某甲在明知犯罪嫌疑人曾某某等人会通过微信网络社交平台办理假证实施电信诈骗,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联系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在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为犯罪嫌疑人曾某某办理银行卡、手机卡以及用新办的手机卡注册一个新微信,交到犯罪嫌疑人曾某某手中。2020年6月16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在明知犯罪嫌疑人曾某甲、曾某某等人通过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办理假证实施电信诈骗,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按照犯罪嫌疑人曾某甲的指使,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在娄底市娄星区办理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卡号622848170********)和一张手机卡(手机号码为1517382****),并使用该手机号码实名注册微信号为jtjx1****的微信号,后在娄底市娄星区某某小区门口交给犯罪嫌疑人曾某某使用。被不起诉人贺某某从犯罪嫌疑人曾某某处获得了“办卡费”2000元,犯罪嫌疑人曾某甲从犯罪嫌疑人曾某某处获得了非法利益1500元。犯罪嫌疑人曾某某使用贺某某给其办理的手机卡、微信号,在网上发布虚假办理驾驶资格证的消息,通过聊天的方式谎称能不通过正当考试为被害人李某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自2020年7月13日至2020年8月6日先后从被害人李某某手中骗取现金1130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李某某现金11300元,并取得被害人李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参与分赃,积极向被害人赔偿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综上,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对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吴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同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同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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