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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诈骗案)_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南检一部刑不诉〔2019〕9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3031958********,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乌海市海南区****老年公寓负责人,户籍所在地乌海市海南区,住乌海市海南区**镇。2019年3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任玉,内蒙古坤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系**老年公寓的负责人。2015年6月3日,公乌素派出所民警郭建光、金源将患有老年痴呆症的走失人员赵某甲护送至**老年公寓,由贺某某免费对其进行照料。后赵某甲的妹妹赵某乙来到**老年公寓,并于2016年9月14日与老年公寓签订了托养合同,约定其每月支付1200元托养费用,由老年公寓负责照料赵某甲。2018年,**老年公寓因消防施舍不达标被有关部门停业整顿,2018年4月赵某甲等人被送至乌海市救助站暂时管理。但贺某某在赵某甲被接走后仍然隐瞒真相向赵某乙收取了8个月的托养费用,共计9600元。2019年1月初,海南区民政局为赵某甲办理了特困集中供养手续后,其被送至乌海市社会福利院,并于2019年1月6日因病去世,乌海市社会福利院按照“三无人员”标准为赵某甲办理了丧葬事宜。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贺某某自2015年6月3日至2016年9月间免费照顾赵某甲,并未向其亲属收取费用,虽然贺某某自2018年4月,通过隐瞒真相的方式向被害人赵某乙收取9600元,但鉴于之前贺某某的行为而导致双方具有民事法律关系,因而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乌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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