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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诈骗案)_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十张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公民身份证号码:4203251980********,户籍所在地:十堰市茅箭区**路**号**栋**号,现住地:十堰市茅箭区**路**号**楼**室。工作单位:十堰市**医务室**。2019年8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2019年11月28日、2020年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2年至2018年期间,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在肖某某(另案处理)指使下,在十堰市**医务室伪造该校学生签名,帮助肖某某等人采取盗刷学生医保卡的方式,从十堰市医疗保障局骗取医疗保险基金244916.04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分局认定其伪造学生签名,帮助他人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十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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