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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前检公诉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02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街道**社区**组**号。因涉嫌诈骗罪, 2019年10月25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前锋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该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2020年3月25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该分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前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在广安市前锋区兴业街135号门市开展为拼多多等电商平台上的商户提供刷单冲销量的业务,并收取服务费(佣金),期间陆续招聘了负责联系商户是否有刷单意愿的业务员。2019年10月19日,贺某某招聘的一业务员何某某在网上联系到拼多多商户黄某某(被害人),双方通过微信联系并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贺某某等人负责在拼多多平台上向黄某某的商铺以购买衣服的方式进行刷单,以增加黄某某商铺的人气,购买时由刷单方垫付货款,待刷单成功后,黄某某将支付的货款费用全额返还给贺某某,并支付给贺某某每单3.5元的佣金。协议达成后,贺某某在网上联系一个网名叫“CC”(具体身份信息不详)的职业刷单人,由“CC”垫资进行刷单操作,2019年10月19日刷单52单,贺某某收取黄某某货款及佣金共计人民币5324.8元、2019年10月20日刷单77单,贺某某收取黄某某货款及佣金共计人民币7884.8元,贺某某收款后,便对“CC”谎称商户黄某某未支付货款,并让 “CC”自行通过拼多多平台申请退款,之后告知何某某在微信上将黄某某拉黑,被不起诉人贺某某非法骗取黄某某转过来的货款及佣金共计人民币13209.6元。

同时查明,2019年11月28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家属已将所骗资金退至广安市公安局前锋区分局,2020年3月25日,该局通过联系被害人黄某某,告知已追回被骗财物,应黄某某的要求,该分局办案人员将被骗资金存入黄某某提供的建设银行账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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