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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诈骗案)_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环检二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30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邹平县**镇**村**号,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路**号**。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2日补查重报。

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1月7日,蔡明通过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火炬南路**中介和**房产中介购买位于张村镇****号楼**室房屋。该房屋系贺某某与前妻邱某某共有财产,案发前双方已协议离婚,约定该房屋归邱英丽所有,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该房屋已被贺某某两次抵押借款,故约定由蔡某某向贺某某支付47万元、由**房产中介老板李某某向贺某某垫付14万元,共计61万元用于解除抵押办理房屋买卖过户。2019年12月3日13时许,蔡某某将人民币47万分2次转账至贺某某的农商银行卡后,贺某某即从该农商银行卡向自己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中转账5万用于网上赌博;2019年12月3日17时许,李某某将14万款项分3次转账至贺某某的农商银行卡后,贺某某从该农商银行卡向自己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中转账55万用于网上赌博,贺某某于当晚将60万元全部挥霍。贺某某与蔡某某于2020年1月20日达成和解协议,房屋过户给蔡明。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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