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刑不诉〔2020〕797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061989********,汉族,大学文化,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1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石某某,浙江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虞某某,浙江某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月,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分两次,每次出借给被害人赖某某3万元人民币,共计出借给赖某某6万元人民币。2017年3月12日,乐某某出借4万元人民币给被害人赖某某,当日赖某某将该4万元归还给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并在贺某某及乐某某的要求下写下一张借款本金为8万元的借条给乐某某,并由贺某某编造出8万元的银行卡虚假流水。后因赖某某未将上述借款归还,被不起诉人贺某某伙同乐某某,以该张借款本金为8万元的借条及借记卡历史账户明细为证据,通过诉讼的方式,将实际借款本金6万元的债务,以归还借款金额8万元的诉求将被害人赖某某起诉至北仑区人民法院。被不起诉人贺某某、乐某某隐瞒借条金额虚高及实际借款金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由北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1日作出生效判决,企图通过人民法院执行被害人财产,其行为涉嫌诈骗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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