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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长清检一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女,195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31959********,汉族,文盲,户籍地济南市长清区**街道**村,住济南市长清区**街道**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被害人岳某某之女经山东省立医院确诊为病毒性脑炎,5月11日,经他人介绍到济南市长清区**村中街找“神婆”贺某某为其女看病,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利用封建迷信思想虚构事实,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以看病需要给“神爷爷、神奶奶”香火钱等方式先后三次让被害人岳某某支付费用9240元。

2020年6月24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退赔被害人岳某某9240元。

2020年6月29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岳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济南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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