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岳检刑检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11998********,汉族,大专文化,湖南****有限公司职员,住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区**街道**栋**(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唐某某,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在长沙市高新区**社区通过**网络平台联系到被害人丁某某,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丁某某的王者荣耀账号。2019年6月12日,丁某某通过微信再次联系贺某某,希望以5200元的价格回购已出售给贺某某的王者荣耀账号,贺某某遂产生了利用这个账号骗钱的想法。为达到欺骗被害人丁某某的目的,贺某某同意以5200元的价格进行交易,但要求不在游戏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同时在网络上搜索了一张“王某某”的身份证,冒用王某某的身份与丁某某进行交谈,取得丁某某信任。同年6月14日,丁某某通过微信支付了5200元的购买账号费用给贺某某。贺某某收款后,将王者荣耀账号和密码告知对方,再利用修改绑定手机号需12小时的规定,通过自己绑定游戏帐号的手机号,找回并修改了密码,之后断绝了与丁某某的联系。事后,贺某某以5000元的价格将该游戏帐号卖给了其他人。案发后,被骗取的5200元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贺某某取得了被害人丁某某的谅解。
2019年7月17日,贺某某在长沙市高新区**集团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转账记录、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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