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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祁检公诉刑不诉〔2020〕134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71********,汉族,专科毕业,祁东县**资源就业服务中心副主任,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祁东县**街道**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祁东县公安局决定,2020年4月26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26日被祁东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6月17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在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9月26日、2020年12月7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7月29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8月25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10月10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1月6日补查重报。

祁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因为沉溺于赌博,在外面欠下大量赌债(自己供述2017年至2018年期间在外面欠下50多万元),为了偿还赌债,贺某某利用自己系社保局领导人员的身份,在别人找其帮忙违规办理社保期间,贺某某在明知这些人不符合条件办理社保、自己没有能力违规帮他们办理社保且不知道办理失地农民社保流程的情况下,咨询其社保局下属陈某某,陈某某称可以违规办理,但是要交3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活动费给他,社保费用另外再交。后贺某某在外面收了别人大量的社保费用,并承诺办不成钱全部退还,直至案发,贺某某没有帮一个人办成社保,也没有退钱给被害人,共收取被害人66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祁东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贺某某以办理社保的名义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物另作他用,客观上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证据不足,从现有证据来看,仅有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能够证实其在2019年9月份将违规办理失地农民社保无法办成的情况告知贺某某,但与微信聊天记录所反映出来的证据不符,无法排除合理怀疑认定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在2019年9月后明知失地农民社保办不成仍然收取被害人财物,因此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仍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祁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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