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182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6月6日被吉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德惠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德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9时10分左右,吉林省驾驶员贺某某驾驶牌照为吉******的重型自卸货车,在京哈高速改扩建工程五工区1070KM施工现场倒车过程中将在现场检查巡视的山东省格瑞特监理公司的员工李某某撞到后碾压致死。
本院认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无前科劣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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