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31991********,汉族,大学本科,案发前系息烽**银行信贷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路**号**幢**单元**楼**号,现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路**号**幢**单元**楼**号,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乐山市市中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某某,贵州**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息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1月11日至2019年12月11日、2020年1月22日至2020年2月2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0月28日至11月11日、自2020年1月12日至1月26日、自2020年3月22日至2020年4月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9月至2016年7月期间,息烽**银行副行长刘某某为了处理贵州**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不良贷款,安排信贷部总经理李某某以贵州**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冒名贷款主体借新换旧的方式来处理不良贷款,贵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了贵州**贸易有限公司、贵州**科技信息有限公司等13个借款主体到息烽**银行贷款,以安顺**工贸有限公司提供资产抵押,后李某某安排信贷员贺某某、沈某某、陈某某具体负责办理贷款手续,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在办理贵州**贸易有限公司、贵州**科技信息有限公司、贵州**科技有限公司、贵州**贸易有限公司、贵州**贸易有限公司、贵州**家居贸易有限公司、黄某某、贵州**商贸有限公司贷款时未按照国家规定和行业规范认真履职,在未进行实际调查的情况下编写虚假的贷款调查报告,明知借款人系冒名贷款、不符合贷款的条件下仍然拟制发放贷款报告报审贷委审批。之后副行长刘某某主持召开审贷会,在明知贷款用途不真实、贷款发放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签批同意放款。后息烽**银行于2015年9月24日向贵州**贸易有限公司发放贷款180万元、向贵州**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发放贷款190万元、向贵州**科技有限公司发放贷款190万元、向贵州**贸易有限公司发放贷款160万元;2015年9月25日向黄某某发放贷款370万元、2015年9月28日向贵州**商贸有限公司发放贷款156万元,贷款期限一年;2016年7月1日向贵州**家居贸易有限公司发放贷款190万元、向贵州**贸易有限公司发放贷款190万元,贷款期限二年,违法发放贷款共计1626万元,贷款到期之后借款人未按时还本付息。
2、2015年8月,息烽**银行副行长刘某某为了处理贵州**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不良贷款,安排信贷部总经理李某某以贵州**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冒名贷款主体借新换旧的方式来处理不良贷款,后李某某在明知贷款用途不真实的情况下安排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具体负责办理贵州**贸易有限公司的贷款,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办理该笔贷款时在未按照国家规定和行业规范认真履职,未进行实际调查的情况下编写虚假的贷款调查报告,明知借款人系冒名贷款、不符合贷款的条件下仍然拟制发放贷款报告报审贷委审批,之后副行长刘某某主持召开审贷会,在明知贷款用途不真实、贷款发放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签批同意放款。息烽**银行于2015年8月28日向贵州**贸易有限公司发放贷款122万元,贷款期限一年,贷款到期之后借款人未按时还本付息。
3、2016年12月,息烽包**银行副行长刘某某为了处理贵州**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不良贷款,安排信贷部总经理何某某以贵州**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冒名贷款主体借新换旧的方式来处理不良贷款,后何某某在明知贷款用途不真实的情况下安排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办理冷某某的贷款时,未按照国家规定和行业规范认真履职,未进行实际调查的情况下编写虚假的贷款调查报告,明知借款人无偿还能力、不符合贷款的条件下仍然拟制发放贷款报告报审贷委审批,之后副行长刘某某主持召开审贷会,在明知贷款用途不真实、贷款发放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签批同意放款。息烽**银行于2016年12月30日向冷某某发放贷款210万元,贷款期限一年,贷款到期之后借款人未按时还本付息。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于2019年8月8日主动到息烽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贺某某系从犯、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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