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北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5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住绥化市北林区**花园**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9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自行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跟被害人刘某某是多年朋友关系,2015年7月份,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委托刘某某将自己手里的闲钱30万元以3分利息抬出去,刘某某将贺某某的钱分别抬给两人,并按期给贺某某支付利息至2016年2月。2019年2月27日,刘某某将贺某某及债务人找到一起欲达成债务和解未果,被不起诉人贺某某便住在刘某某家里催债,并拿来做饭器具及食材,期间刘某某报警调解未果,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拒不离开,刘某某无奈只好离开家。2019年5月23日刘某某再次报案案发,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到侦查机关投案自首。后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因债务引发,犯罪情节比较轻微,且具有投案自首及刑事和解取得谅解的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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