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日岚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102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住日照市岚山区**镇**宿舍,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经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1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4月4日,岚山区人民法院将位于岚山区安东卫街道界碑岭村日照市*实业有限公司院内的水渣(半成品)30000吨和矿粉3700吨查封。当晚犯罪嫌疑人徐某某授意指使、贺某甲具体安排贺某某、贺某乙用部分法院查封的水渣将公司东北角沉淀池填满。2019年04月04日至04月07日夜间,贺某某、贺某乙按徐某某、贺某甲指使分别驾驶一辆装载机、一辆运输车用法院查封的水渣将公司东北角沉淀池填满,后贺某某在水渣上覆盖一层土将沉淀池内水渣遮盖。
2019年6月5日,申请查封涉案财产的邰某某与徐某某双方达成谅解,2019年6月6日,邵某某申请解除对本案涉案矿粉的查封。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发破案经过、调解协议等书证;各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葛某某等人的证言。
本院认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取得对方当事人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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