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刑审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8198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石楼县,住**乡**村**,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晋中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 2019年1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
晋中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4月份,受害人李某某通过中介公司宜佳房产学府街店卖掉了位于太原市小店区西吴村新源小区的4-3-101室的房屋。由于该房屋是其按揭购买的,还有58万的银行贷款没有还清。李某某夫妇就找到犯罪嫌疑人史某某的中介公司,先行由其垫付银行贷款,双方之间打了个收条,借款期限到期后李某某未能如期归还史某某垫付的58万余元。为此,史某某、王某某夫妻多次带人到李某某家中催要欠款。
2018年8月29日中午犯罪嫌疑人史某某与李某某在李某某文教城的家中小院内发生争执。随后双方被带至汇通派出所接受调查。8月30日凌晨4时许,李某某从派出所离开来到新兴文教城口上的格林豪泰酒店,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韩某某、刘某某、贺某某尾随其来到酒店,韩某某和贺某某先跟着进去,李某某在酒店前台开了一间房准备要休息,当服务员将房卡递给李某某的时候,贺某某当即抢走其的房卡、身份证、银行卡,李某某又报了警,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要求贺某某归还抢走的财物,并对双方进行了警告。民警走后,李某某就坐到了酒店大厅的沙发上休息,王某某、韩某某也坐下来看着李某某,贺某某独自一人去了李某某开的房间休息,天亮后,刘某某进了酒店大厅也坐到了大厅沙发看着李某某。上午9时许,史某某来到酒店,看到李某某在酒店大厅的沙发上躺着睡觉,就上前摘掉李某某头上的眼镜,对李某某进行辱骂。随后史某某等人轮流在酒店大厅内对李某某进行看守,期间史某某还拽过李某某的头发,并用脚踩踏李某某的脚背,在李某某外出购买食物的时候,有人对其进行跟随,李某某在沙发上睡觉的时候,史某某多次用水向李某某头部洒水,并用茶几挤压李某某的腿不让其睡觉。直到31日上午9时许,李某某逞对方不注意离开酒店,去了酒店楼下的澡堂,赵某某发现后跟随其来到澡堂并在外守候,李某某在澡堂内洗完澡躺在散座上睡觉的时候,王某某来到澡堂内找到李某某,掀开李某某身上的浴巾,扔到了散座上,并对其进行辱骂。下午2时许,李某某又跟随史某某等人回到格林豪泰酒店商谈还款一事,直到晚上7时双方初步谈妥才让其离开。从2018年8月30日凌晨4时至次日晚上19时,史某某、王某某等人非法将受害人李某某控制在格林豪泰酒店长达30多个小时,史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行为已涉嫌构成非法拘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晋中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晋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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