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区检二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生于1972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2925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13日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每年3月至7月为国家规定的禁猎期,2020年1月20日,贺某某将一张捕鸟网安装于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镇**村**号贺某某家旁边的马路边,2020年4月7日至9日,贺某某利用捕鸟网,共捕获到斑鸠3只。贺某某将捕获的斑鸠关在笼子内,意图饿死斑鸠以泄愤。后被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9日发现,依法对斑鸠放生,对捕鸟网予以扣押。
同时查明:贺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贺某某在禁猎期使用禁止的工具捕获野鸟,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捕获野鸟不多,对生态环境影响有限,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的捕鸟网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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