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检公诉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县,暂住河南省新郑市**公寓***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兴安盟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安盟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于2020年2月3日、2020年4月17日先后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后于2020年5月15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蔡某甲(与蔡某乙系叔侄关系)通过银行卡接收蔡某乙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来菲律宾赌场赌博资金人民币1623万元,然后按照其要求向指定银行卡内存款,其间被告人蔡某甲雇佣贺某某、魏某某帮助存取款。贺某某非法经营额人民币892万余元,因案件及时侦破而无获利;魏某某获利人民币5000元。
本院认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且没有获利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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