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葫龙检公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11970********,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现住龙港区**村**房。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逮捕。于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2月3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将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2日补查重报。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辩护人,孙赫男,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在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在龙港区曹屯平房自己私自开设诊所非法行医,2019年10月24日9时许至12时许,贺某某到被害人徐某某位于龙港区曹屯租住的平房内给徐某某输液治疗,且输液期间不在场看护,致徐某某死亡。经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本例徐某某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引起急性心肌梗死而死亡。
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6条第1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双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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