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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_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竞检二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单位:廊坊市**建材有限公司,注册号:1310230********,住所:廊坊市永清县**乡**村。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诉讼代表人:高某某,廊坊市**建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身份证号码:1310021983********,电话:1383265****。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5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村,住河北省廊坊市**区**小区**,2019年6月22日因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于2020年9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1月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被不起诉人廊坊**建材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贺某某为了获取永清县农商银行2390万元贷款,虚构廊坊**建材有限公司向永清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采购建材的贷款用途,指使下属向银行提交伪造的购销合同。永清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2日将2390万元贷款汇入廊坊**建材有限公司账户,同日经多次转账后,该笔贷款中的700万元用于偿还廊坊**建材有限公司的欠款,850万元用于偿还廊坊**建材有限公司的欠款,840万转至魏某某个人账户。该笔贷款均按期归还本息。 

本院认为,目前本地区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关于该罪名适用统一意见为,未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的不宜追诉。且2020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征求意见稿,删除了“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2020年11月25日,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该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廊坊市**建材有限公司及贺某某存疑不起诉。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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