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贺某甲交通肇事案)_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零检公诉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甲,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011976********,汉族,初中,务工,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住永州市零陵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6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1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湖南瑞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建国。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5日12时56分许,被不起诉人贺某甲持C1E照驾驶湘******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永州市零陵区阳明大道往阳光小区行驶,因不注意交通安全、不按规定越双实线左转弯、未按规定避让直行车辆,与相对方向由被害人蒋某某醉酒后驾驶的不按规定搭载李某某的湘******福田五星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蒋某某因脾破裂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零陵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贺某甲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蒋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贺某甲主动报案,积极抢救被害人,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等待交通民警前来处理,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被不起诉人贺某甲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14万元,达成了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毒品成分现场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道路交通事故调解记录、调解书、收条、谅解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送达回证、中国有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贺某乙、秦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贺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法医学尸体尸表司法鉴定意见书、血液乙醇含量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6.讯问被不起诉人贺某甲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贺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主动报案,积极抢救被害人,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等待交通民警前来处理,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获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依法免除刑罚。被不起诉人贺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案系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贺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