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雨检二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甲,曾用名贺某乙,男, 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381199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乡市**镇***村***村民组**号,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日1时54分许, 被不起诉人贺某甲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C*****的小型客车,沿湘潭市一大桥由岳塘区往雨湖区一大桥路口方向行驶,至雨湖区一大桥路口时,被湘潭市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80mg/100ml;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1.5786mg/100ml。
本院认为,贺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贺某甲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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