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贺某甲危险驾驶案)_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甲,曾用名贺某乙,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贺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贺某甲饮酒后驾驶甘AP8***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兰州市七里河区武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工业学院门口时,被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里河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贺某甲血样中酒精(乙醇)含量为126.99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贺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贺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