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甲,曾用名贺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乡**村**组,现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路**号**室。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贺某甲饮酒后驾驶甘AP8***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兰州市七里河区武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工业学院门口时,被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里河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贺某甲血样中酒精(乙醇)含量为126.99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贺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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