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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贺某甲危险驾驶案)_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甲,男,197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4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暂住如东县******号(户籍地为湖南省衡东县******组)。被不起诉人贺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93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113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日由如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112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贺某甲于20208272135分左右,饮酒后驾驶苏FC****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如东县掘港镇通海路与爱民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贺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9mg/100ml,已超过醉酒界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贺某甲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东县公安局调取的人口信息、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

2.证人贺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贺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贺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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