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4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暂住如东县**镇**路**号(户籍地为湖南省衡东县**镇**村**组)。被不起诉人贺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3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日由如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贺某甲于2020年8月27日21时35分左右,饮酒后驾驶苏FC****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如东县掘港镇通海路与爱民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贺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9mg/100ml,已超过醉酒界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贺某甲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东县公安局调取的人口信息、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
2.证人贺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贺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贺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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