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不诉〔2020〕124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甲(曾用名贺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3198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系青岛**俱乐部职工,系鲁******号小型汽车驾驶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单元**户,现住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贺某甲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青岛市李沧区**路西向东行驶至**路路口处,被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李沧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贺某甲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09mg/100ml。后民警依法将其带至青岛市第八人民医院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检测,在送检的贺某甲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6mg/100ml,系醉酒。
贺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贺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