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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贺某甲危险驾驶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二部刑不诉〔2021〕60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甲曾用名贺某乙,男,1988****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23011988********,汉族,高中文化系中国**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客户经理,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号,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21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贺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33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1日00时45分许,贺某甲酒后驾驶甘H****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本市凉州区**路**北口路段时,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2021年1月23日,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贺某甲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121.36mg/100ml。

被不起诉人贺某甲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罪行。

本院认为,贺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也无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本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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