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二部刑不诉〔2021〕60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甲,曾用名贺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88********,汉族,高中文化,系中国**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客户经理,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村**组**号,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1日00时45分许,贺某甲酒后驾驶甘H****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本市凉州区**路**北口路段时,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2021年1月23日,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贺某甲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121.36mg/100ml。
被不起诉人贺某甲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罪行。
本院认为,贺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也无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本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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