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公诉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双峰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22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贺某甲和母亲李某某、叔叔贺某乙等人在吃晚饭时,喝了啤酒。饭后,贺某甲持C1驾驶证驾驶湘K8****小车,送贺某乙去双峰县城建投地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贺某甲血液酒精含量为114.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机动车、驾驶证信息单、血液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贺某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贺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贺某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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